词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
拼音 | zhōnɡ huá rén mín ɡònɡ hé ɡuó bīnɡ y |
字数 | 10字词语 |
形式 | 无 |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相关词语:
杯中物肉中刺眼中钉一人敌哀兵必胜哀感中年矮人看场爱国如家爱民如子爱人好士爱人利物爱人以德安邦定国安邦治国安国宁家安民告示安危与共按兵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