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责
词语 | 杖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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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zhàng zé |
字数 | 2字词语 |
形式 | ab式词语 |
意思:
谓以杖刑责罚。《宋史·理宗纪二》:“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輒加杖责。”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我与尔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责。”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 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以律轻情重为理由,杖责属官。”解释:
(一)、谓以杖刑责罚。
《宋史·理宗纪二》:“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輒加杖责。”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我与尔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责。”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 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以律轻情重为理由,杖责属官。”
释义:
杖责,是汉语词汇,出自《宋史·理宗纪二》,解释为对人使用棍棒等实施责罚等。
造句:
1、在十常侍势力最盛的京都洛阳,一个小小的北部尉,杖责蹇硕之叔,没有足够的勇气和非常的胆量,没有不畏*贵,执法如山的硬汉子精神,是绝对做不到的。
2、诗89:32我就要用杖责罚他们的过犯、鞭责罚他们的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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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责实闭阁自责闭合自责持刀动杖大杖则走罚不责众敷衍塞责反躬自责悔过自责控名责实聊以塞责揽名责实明火执杖明火持杖拿刀动杖拿刀弄杖匹夫有责凭几据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