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词典
(一)、规定期限。
《宋史·食货志下八》:“凡货之可市及滞於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若欲市於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
1.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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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名责实不期而然不期而遇不期修古闭阁自责闭合自责不期而会不期而同罚不责众敷衍塞责反躬自责贵不期骄后会无期后会有期悔过自责计日可期计日以期计日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