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词语 | 郡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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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jùn xiàn zhì |
字数 | 3字词语 |
形式 | abc式词语 |
意思:
中国古代地方政权组织形式。春秋后期有些诸侯国开始在边地设县、郡,战国时逐渐在内地推行。秦统一六国后,普遍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郡守和县令由皇帝任免,不能世袭。这种制度巩固和加强了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后历代封建王朝多采用这一制度。解释:
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王熊通;盛行于秦汉。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唐乾元元年(758)年,改郡为州,郡县制废。
释义:
古代地方政权建制。于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步形成。秦代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多郡。郡下设县,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免。负责统治地方、征收赋税、征发徭役和兵役等。此制对后世地方政权组织形式有很大影响。
造句:
1、 郡县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中国早期国家最终完成了向成熟国家的转变。
2、 秦延续传统一步到位实施郡县制,汉片面以秦亡为教训,历经数代三个阶段的艰苦探索,最终也确立了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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