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词语 | 民族区域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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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 mín zú qū yù zì zhì |
字数 | 6字词语 |
形式 | 无 |
意思: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根据这个政策,各少数民族以自己的聚居区域的大小不同而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等自治机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解释:
我国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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